第6條離島地區學生合於本辦法及招生簡章規定者,由就讀學校彙整保送申請表、保證書、自願書、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歷年成績單等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各擬保送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前項保送名冊,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後,送請擬保送學校辦理甄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