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9條 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並依第九條規定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外購盒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