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8條 學校應提供二家以上外購盒餐食品之廠商,以利學生選擇。但情形特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提供一家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