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17條 法規:學校衛生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心理健康課程進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