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2條 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指依中央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延攬來臺從事研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其種類及範圍,符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商中央主管科技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所認定之人員(以下簡稱科技人才)。 本條定義的名詞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