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第11條 法規:教育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1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