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4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應頒給獎牌或獎座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其主管機關核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