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3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下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給獎。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政府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