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8條 法規:原住民族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前項審議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