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