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學生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