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