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培育原住民族所需人才,以利原住民族發展,…
- 第2條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
- 第3條本法所稱教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 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教育:指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二、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
- 第5條為發展及厚植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商教育、科技、文化等主管機關,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並積…
- 第6條各級政府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應原住民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提供其教育需求。學校應運用行政活動及校園空間,…
- 第7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進行下列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一、原住民族教育…
- 第8條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
- 第9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地方政府應依前項計畫,參酌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訂定…
- 第10條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
- 第11條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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