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5條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5條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六條規定入學者,不得申請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及國外已修讀畢業之教育階段。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十一條規定入學者,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不予優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