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指因公務需要經政府機關派遣或受政府機關委託派赴國外擔任駐外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派外人員)。二、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指派外人員出國擔任駐外工作期間,隨同其停留在同一駐在國或依第四條規定未隨同其停留在同一駐在國之子女(以下簡稱派外人員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