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4條 派外人員擔任駐外工作期間,其駐在國有下列情形之一,派外人員子女得不隨同停留在同一駐在國:一、生活條件不佳。二、安全有疑慮。三、無適當可供銜接學校。派外人員子女因前項情形而有停留其他國家必要者,派外人員應事先,或因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於該事由結束後三個月內,報派遣機關認定及本部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