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3條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3條 派外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法銓敘合格、任官、以政務人員任用、機要人員任用或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進用,占本機關、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員額編制者。二、因不可替代之專業,受政府機關委託,派往國外專職執行國家公務,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同有關機關認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