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11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1條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