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第5條 法規: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5條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團體組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