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國民中學學生之甄審入學,依核算之積分及學生志願順序,分發相關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學生之甄審入學,依學生甄審成績及志願順序分發入學;保送入學依學生志願、獲獎種類及名次等予以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