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設下列司、處:一、綜合規劃司,分六科辦事。二、高等教育司,分五科辦事。三、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分四科辦事。四、終身教育司,分四科辦事。五、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分六科辦事。六、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分四科辦事。七、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分六科辦事。八、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分六科辦事。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十、人事處,分五科辦事。十一、政風處,分二科辦事。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十三、統計處,分二科辦事。十四、法制處,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