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參事、督學權責如下:一、參事權責如下:(一)法規之審議。(二)計畫方案之審議。(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四)其他交辦事項。二、督學權責如下:(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定期視導。(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特殊視導及專案訪查。(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