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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18條
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
教育部處務規程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18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各級
學校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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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所屬機關(構)與專科以上學校之歲計及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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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案件之審查。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三、法規疑義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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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一、資訊教育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二、臺灣學術網路管理、營運、應用技術之發展、…
第13條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規劃與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推動及督導。二、學生事務政策規劃與…
第14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工友(包括技工、駕駛)…
第15條
人事處掌理業務事項如下:一、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專科以上學校人事事項。
第16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專科以上學校政風事項。
第17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所屬機關(構)與專科以上學校之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19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案件之審查。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四、訴願案件之審議。五、中央級教…
第20條
本部為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事項之監督及考核業務,設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第21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2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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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