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工友(包括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四、學產基金之經營管理及運用。五、公共建設計畫之管考。六、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