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前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前教育之督導及協調。二、學前教育制度之政策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修。三、學前教育經費之補助及督導。四、學前教育課程綱要之研修及推動。五、學前教育機構設施與教學設備之規範及督導。六、學前特殊教育之推動及督導。七、其他有關學前教育與學前特殊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