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第9條 法規: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四、不屬其他各組、室、分臺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