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第3條 法規: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