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機關為瞭解藝文業者之專業素養、特質等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藝文業者之相關資料,及提供藝文服務之費用。藝文業者亦得向機關主動提供前項資料及相關費用,供機關邀請或委託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