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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藝文業者),指經營、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所列各款事務之一,或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產業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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