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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工作者,係指從事第二條所列文化藝術事業之專業人員。
前條第一款所稱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
前條所稱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依出版法、電影法、廣播電視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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