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藝文業者),指經營、從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務之一,或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產業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