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以下簡稱藝文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