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第6條 法規: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第三類產品)。 本條定義的名詞 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