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4條 法規: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二、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三、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