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3條 法規: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材料、文具、書籍文物或消耗品等。 本條定義的名詞 財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