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4條 法規: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委託廠商提供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人力及技術等之整體性資訊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