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或資源及應檢附之文件。
三、機關現有資訊作業環境及相關電腦軟硬體或通信設施。
四、工作時程。
五、涉及材料、設備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驗收項目及標準。
七、計價及付款方式。
八、廠商應提出資訊服務建議書之內容。
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一、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二、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三、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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