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20條 法規: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0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