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4條 法規: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4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由機關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供廠商使用,並由廠商負責維修、保險者,應合理編列費用。前項場地、設施或設備之維修、汰換或保險費用難以估計者,得由機關於契約載明核實給付、給付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或以另案採購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