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招標決標 第11條 機關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下列事項:一、廠商應另以其他形式投標之項目。二、廠商應併提供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內容之其他形式文件;如有不同,以電子投標文件為準。三、決標後,以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以書面文件簽約。以書面文件簽約者,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其不同者,以電子投標文件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