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採用替代方案決標者,廠商於決標後須提出之資料及提出時限,應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之時間。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包含於標價中。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