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替代方案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替代方案之項目及其詳細說明。二、替代方案與主方案差異之處。三、替代方案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等效益之理由。四、替代方案可能涉及之各種有利與不利情形及效益分析。五、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