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如下:一、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者。二、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三、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與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之項目無關者。四、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不合規定程式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