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並須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