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所需時間。其提出、審查、採用或不採用替代方案所費時間,不得因而延長履約期限。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