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9條 法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9條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