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二、評選方式。三、投標廠商名稱。四、評選過程紀要。五、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六、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七、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