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8條 法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8條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