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比項目之權重。
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
二、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三、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