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0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20條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前項調解期間,於調解申請書尚未補正或調解費尚未補繳者,自收受補正文件或補繳調解費之次日起算;當事人於調解期間內,續以書面補具理由、陳報資料,或擴張請求而有補繳調解費之必要者,自最後收受補具理由書、陳報資料或補繳調解費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